哈爾濱工業大學CSC公派博士生預留師資項目暫行辦法

發布者:系統管理員發布時間:2013-06-13浏覽次數:8315

    為加強學科建設,改善教師隊伍的學緣結構,建設一支直接與國際接軌的高水平後備師資隊伍,根據國家留學基金委“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”的相關規定,結合“哈工大海外學術合作基地建設項目”,制定本辦法。
    一、項目内容
    學校每年選拔30名左右的優秀研究生作為CSC公派博士生,同時作為學校的預留師資,派往國際一流大學,師從本學科一流的導師,攻讀博士學位或進行聯合培養,學成後回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。
    二、選拔條件
    滿足國家留學基金委“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”選拔簡章中規定的基本條件;要求品學兼優,身心健康;有較強的科研能力、較大的發展潛力和較強的适應能力;具有較好的外語水平;應優先從學校設立的“海外學術合作基地”的學科中選拔。
    三、選拔程序
    (一)推薦候選人:每年國家留學基金委“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”下達公派研究生名額後,各院(系)要将拟用于“CSC公派博士生預留師資”的計劃數報學校審批,審批後按計劃選拔。院(系)負責推薦本年度候選人優先申請“國家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”,以攻讀博士學位為主,特殊情況下可考慮聯合培養。
    (二)确定後備人選:學校人事處會同研究生院、國際合作處根據學院的推薦意見,組織專家對項目候選人進行面試。人選經公示後報學校審批,作為本年度後備人選。
    (三)錄取:後備人選确定後,根據學校總體時間安排申請“國家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”項目資助。院(系)及校内導師共同确定其培養方向,負責指導申請國外接收院校,同時與國外導師協商制訂培養計劃。“國家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”錄取後正式成為我校預留師資。
    (四)協議與派出:确定的“CSC公派博士生預留師資”人選派出前須與學校簽訂有關協議。原則上當年選拔,當年派出。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派出者,所獲資格自動取消。
    四、待遇及管理
    (一)被錄取人員從派出之日起,按學校的預留師資管理,開始計算工齡,按助教崗位起薪。境外學習所需的學費、生活費、往返國際旅費全部由學校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。
    (二)留學期間由所在院(系)及其導師負責日常管理和溝通,應積極主動關心其學習和生活,解決其後顧之憂。派出人員須定期與所在院(系)及導師聯系,彙報其學習情況。
    (三)學習期滿獲得博士學位後,履行協議回校工作。回校後,經考核優秀者聘為我校的正式教師,學校将參考引進人才“百人計劃”第四層次的待遇标準,為其發放安家費及住房補貼、科研啟動費。在學校服務的期限應不少于5年。
    (四)在外學習期限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期限為準,但原則上不超過5年,5年後若未獲得博士學位視為違約。不履行協議者,本人承擔全部違約責任,學校有權按協議追究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。
   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,由人事處負責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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